例如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六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权利,广州私募基金律师分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二)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基金份额;
(四)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五)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六)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七)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是否可以委托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帮助投资者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不能。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什么是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有多久?
投资冷静期是资金募集的必备环节和程序。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八、投资冷静期满后投资回访包括哪些内容?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